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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攀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设备增加项目验收公示
2021-07-07

 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“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,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”,根据《关于发布<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>的公告》(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文件第十一条规定,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,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”。本公司现对本验收项目进行首次公示,公示材料如下:

 
项目名称:苏州市攀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设备增加项目;
建设单位:苏州市攀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;
项目地址:苏州市储运路7号西北角库房。
联系人:孙永锋
电话:13358005518
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(2021年6月2日-2021年6月29日),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。
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,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。签到表+专家意见.pdf
 
攀峰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6.2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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